Ⅰ 项目背景
调查场地原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B·wwwjs1388有限公司生产二部,地处蚌埠市龙子湖区,属于蚌埠市老城区范围,该场地地势平坦,北临淮河,东临解放路淮河大桥。该场地面积120余亩,厂区内主要生产装置有:2万吨/年大苏打、8万吨/年对(邻)硝基氯化苯、2万吨/年对硝基苯酚钠、2万吨/年对硝基苯酚、7000吨/年邻苯二胺等。主要生产对(邻)硝基氯化苯、对硝基苯酚(钠)、邻苯二胺以及大苏打。
根据蚌埠市退市进园办相关意见要求,原安徽八一化工股份-B·wwwjs1388有限公司生产二部原厂区已于2011年完成搬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工业用地转化其他用地类型的地块要进行环境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需要修复的要进行修复后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
2016年12月,受蚌埠市投资集团-B·wwwjs1388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了“原安徽八一化工地块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2017年2月23日通过了专家评审。
自该地块于2016年12月份启动调查评估至今,国家相继发布了多个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相关的技术规定,对场地调查评估工作提出了更为精细的新要求。
2018年5月,受蚌埠市投资集团-B·wwwjs1388有限公司委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部新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技术规定要求,编制了该补充调查工作方案,以期通过补充调查评估工作,在满足国家新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规定的同时,进一步精确修复区域边界及深度,明确修复目标污染物,更好的控制修复治理成本;为科学合理的编制风险管控技术方案和修复技术方案奠定基础。
Ⅱ 第一阶段调查评估
(1)采样工作量
按照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现场采样过程中的污染情况,在场地内外总计设置60个土壤采样点,其中场地内布设55个土壤采样点;场地北侧,沿淮河堤下路布设2个土壤采样点;场地西侧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场地南侧布设2个土壤采样点;在场地内设置11口地下水监测井,场地外设置4口。井深根据采集土壤时初步判定的污染深度等进行调整,其中3口为15m,其余均为10.5m;调查采样过程中发现,场地内存在大量的水坑,部分水坑地表水颜色为棕红色,采集了4份典型的地表水样品。
(2)场地调查结论
场地土壤:土壤有机污染物共检出污染物56种,其中VOCs为20种,SVOCs为32种,石油烃4类。土壤VOCs送检样品检出率为69.3%,各被检出的污染物大部分集中在各点位的中下层土壤中;SVOCs样品检出率为91.3%,污染物在各采样深度均有检出。场地主要污染物为VOCs中的氯苯及SVOCs中的苯酚、邻-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苯酚、4-硝基苯酚。总体而言,VOCs送检样中检出浓度水平均不高,主要污染物为单环芳烃和卤代芳烃,检出率最高的主要为氯苯和1,4-二氯苯。SVOCs中,苯酚类、多环芳烃类和硝基氯苯。其中检出率最高的为苯酚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检出浓度最高的为邻-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苯酚的平均检出浓度最高。
A106附近的地表残留物,检出的重金属含量均相对较低,其中最高含量最高的为锌,仅为61.5mg/kg。VOCs没有样品检出。SVOCs有5种污染物有检出。其中2,4-二硝基苯酚检出浓度最高,达到356.34mg/kg,其次是2-硝基苯酚,检出浓度为17.11mg/kg。
场地地下水:地下水监测井总计15口,地下水中有机污染物监测项目总计162种。检出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有32种。VOCs主要为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等,检出率相对较高,且检出浓度较高。SVOCs主要检出污染物为检出14种,主要为2,4-二硝基苯酚、间-硝基氯苯、2-硝基苯酚、邻-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4-氯苯胺等,检出率和检出浓度均相对较高。所有样品中均没有农药检出。从地下水点位来看,检出污染物数量最多的是 A117(检出污染物为18种,包括3种总石油烃),B302和A132(检出污染物均为15种,未检测石油烃)。检出污染物浓度相对较高的点位是A117、A131和A132点位。
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依据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进行。6份地下水环境质量均为极差水平。地下水综合评分分值在7.63-8.02之间。
对场地内土壤中检出的有机污染物与对应点位处的地下水中检出的相同种类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比较,土壤点位和对应地下水点位共同检出污染物相对较少,其中B208,W102,W107点位没有共同检出的污染物。共同检出的污染物种类主要是单环芳烃、卤代芳烃、苯酚类和硝基氯苯类。单环芳烃污染物主要为苯,卤代芳烃主要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苯酚类主要是苯酚、2-氯苯酚、2-硝基苯酚、4-硝基苯酚,硝基氯苯类主要是间-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邻-硝基氯苯。
场地地表水:4个地表水样品的pH均为碱性,特别是DBS-A120,pH为10.32,其余3个地表水样品均为8.10左右。检出的29种污染物中,VOCs为17种,但检出的浓度均较低,其中仅氯苯对检出率为100%,且4个样品的检出浓度均低于0.1 mg/L。SVOCs检出12种,检出的污染物浓度也相对较低,2,4-二硝基苯酚的检出浓度最大,为2.92 mg/L ,但其检出率为50%。
4个点位地表水中DBS-B303检出污染物种类最多,为24种,其次是DBS-A106,检出污染物种类均为18种。DBS-A106点位检出污染物浓度相对较高,2,4-二硝基苯酚的检出浓度为2.92 mg/L,对-硝基氯苯的检出浓度为0.5 mg/L。
(3)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结论
该场地土壤中总计检出7种重金属和56种有机物,将场地土壤中检出的污染物为筛选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的基础,对照《筛选指导值》中污染物敏感用地筛选值,最终确认的关注污染物共计29种。
计算超过筛选值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商,敏感用地方式下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致癌风险水平在1.47E-7至1.77E-3之间,平均致癌风险水平为2.0E-5;非敏感用地方式下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致癌风险水平在4.5E-08至5.53E-04之间,平均致癌风险水平为6.29E-06;绿地方式下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致癌风险水平在2.96E-10至5.38E-04之间,平均致癌风险水平为4.94E-06;敏感用地方式下对人体健康产生的非致癌风险水平在0.174至922之间,平均非致癌风险为14.7;非敏感用地方式下对人体健康产生的非致癌风险水平在0.040至197之间,平均非致癌风险为3.21;绿地方式下对人体健康产生的非致癌风险水平在0.006至90.6之间,平均非致癌风险为1.64。
经筛选,本场地在敏感用地方式下的超过风险控制值的污染物有12种有机物,在非敏感用地方式下超过风险控制值的污染物有11种有机物,在绿地用地方式下超过风险控制值的污染物有6种有机物,相应的风险控制值见正文。以上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为完全基于理论、不考虑污染物生物有效性的条件下计算的理论值,在实际应用中,应与场地的使用和管理相关方进行沟通交流,根据场地土壤风险管理及开发需求对风险控制值进行适当的调整,用于后期场地污染土壤的清理和修复。
场地的地下水不适宜饮用。不考虑作为饮用水的条件下,在敏感用地方式下,A117、A131、A201、A132的地下水对人体健康产生较高风险;在非敏感用地方式下,A131的地下水对人体健康产生较高风险,A117点位虽然单一污染物不超过控制值,但综合风险较高。
(4)场地综合环境问题
土壤高风险点位主要分布于场地的中部及北部。敏感用地方式下,高风险点位深度最深达到地表以下-14.5m;非敏感用地方式下,高风险点位深度最深达到地表以下-13m;绿地方式下,高风险点位深度最深达到地表以下-7.5m。
该场地地下水不适合饮用;不考虑作为饮用水的条件下,地下水中污染物入侵至室内对人体健康产生的风险部分井位处于较高水平,在敏感用地方式下,A117、A131、A201、A132的地下水对人体健康产生较高风险;在非敏感用地方式下,A131、A117的地下水对人体健康产生较高风险。城市绿地公园规划用地方式下地下水风险均较低。
异味强烈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场地中部和北部土壤和地下水重污染的区域,与原企业生产车间分布密切相关。部分点位样品的PID读数异常的高,主要为场地中部和北部土壤和地下水重污染的点位。
在场地中,部分地下水样品中污染物浓度达到其水溶解度9.84-43.9%,这表明,场地中存在非水相流体(Non-aqueous Phase Liquid)的可能。
Ⅲ 第二阶段调查评估
补充调查工作的开展以第一阶段场地调查评估结果为基础,针对划定的敏感用地建议修复区块及地下水污染羽分布区域,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环境调查技术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补充调查评估工作。
(1)采样工作量
结合布点原则和实际情况,本次补充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146个点位。调查深度设定为10.5米,在实际调查采样时,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感观判断(肉眼可见异色异状,或嗅觉可识别等)、现场快速检测(如现场PID测试值较高区域)等手段对采样深度进行微调;本次补充调查共布设25个水井点位,53口地下水监测井,包括:15口单井(10.5米),10口三簇井(6米、10.5米及15米)及2口四簇井(6米、10.5米、15米及20米)。
(2)场地调查结论
场地土壤:砷的检出浓度相对较高,在4.46-60.07 mg/kg,平均检出浓度为15.14mg/kg。土壤点位中仅10%点位没有VOCs检出。氯苯的检出率最高,1,4-二氯苯、1,2-二氯苯检出率次之,其他种类VOCs检出率低于3%以下。所有采样点位均存在氯苯检出。1,4-二氯苯、1,2-二氯苯分布点位相似,主要集中在场地中部区域。VOCs垂向主要分布在3-6米的中部深度。所有土壤点位均存在SVOCs检出。检出率最高污染物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但其检出浓度相对较低,检出浓度超过50%的污染物还有4-氯苯胺、苯酚、对-硝基氯苯。检出浓度最高的为邻-硝基氯苯,其检出率为46.38%,其最大检出浓度达到8730 mg/kg,平均检出浓度为169.71 mg/kg。检出浓度次高的为对-硝基氯苯,其检出率为50.75%,其最大检出浓度为7600 mg/kg,平均检出浓度为118.03 mg/kg。SVOCs垂向分布在整个深度,从整体上看,浓度随深度增加而降低。
场地地下水:场地内总计3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64口地下水监测井,总计检出42种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检出率最高,分别为100%、80%和78.6%,半挥发性有机物中间-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邻-硝基氯苯及2-氯苯酚检出率相对较高,均大于60%以上。从污染物检出水平看,氯苯、对-硝基氯苯、间-硝基氯苯、4-硝基苯酚、邻-硝基氯苯的最大检出浓度相对较高,分别为113.2 mg/L(BS122 10m)、107 mg/L(BS073 6m)、86.3 mg/L(BS073 6m)、43.9 mg/L(BS044 10m)、43.5 mg/L(BS141 10.5m)。
从检出浓度来看,BS044和BS073点位中分别有8种和7种污染物的最大浓度最大;从检出污染物个数来看,A117、BS059、BS044、BS073等点位检出污染物个数均不小于20种。因此,BS044和BS073点位地下水污染的相对较重。
所有点位地下水水质达V类水平,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污染因子有重金属、感官性及无机化学指标、氯苯等。
在浓度相对较高的点位,污染物垂向分布规律相对明显,地下水中氯苯、1,4-二氯苯、1,4-二氯苯,主要分布在中部10米深度,但1,4-二氯苯、1,4-二氯苯在BS073和BS122点位主要分布在15米深度;邻-硝基氯苯、间-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主要分布在表层6米深度;20米深度地下水污染物检出浓度相较6米、10米及15米明显降低。
(3)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结论
土壤:该地块土壤中总计检出8种重金属、60种有机污染物。对比敏感用地方式下筛选值,最终确认的地块关注污染物共44种。经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场地中共有22种污染物在敏感用地方式下,超过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因此,分别计算了22种污染物在敏感用地方式、非敏感用地方式及绿地用地方式下的风险控制值。
地下水:该地块地下水中总计检出42种有机污染物。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IV级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筛选值,最终确认31种地下水关注污染物。经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场地中共有8种污染物在不考虑饮用、敏感用地方式下,超过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因此,分别计算这8中污染物在敏感用地方式、非敏感用地方式及绿地用地方式下的风险控制值。
场地的地下水不适宜饮用;在不考虑饮用敏感用地方式下,存在13个地下水点位的8种污染物超过相应的风险控制值,超标点位主要分布在厂区中部;在不考虑饮用非敏感及绿地用地方式下,存在6个地下水点位的5种污染物超过相应的风险控制值,超标点位相较敏感用地下有所减少;在绿地方式下,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相应的风险控制值。
(4)场地综合环境问题
土壤高风险点位主要分布于场地的中部、东北角及西部零散点位,敏感用地方式下高风险点位分布在整个深度;非敏感用地方式下高风险点位垂向分布主要集中在3-6m;绿地方式下,高风险点位深度主要集中在1.5m以上的浅表层。异味强烈及PID读数异常区域与土壤高风险点位分区相似,与原企业生产车间分布密切相关。
不考虑作为饮用水的条件下,地下水中污染物入侵至室内对人体健康产生的风险部分井位处于较高水平,在敏感用地方式下,BS044、BS012、BS118、BS122的地下水对人体健康产生较高风险;在非敏感用地及绿地公园用地方式下地下水风险均较低。
在场地中土壤及地下水部分点位浓度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土壤饱和浓度及水溶解度,这表明,场地中可能存在非水相流体(NAPL,Non-aqueous Phase Liquid)。
(5)修复范围建议
根据土壤修复目标污染物及目标值,提出敏感用地方式下需修复的土壤面积为26250.29 m2,修复的土方量为140365.19 m3;在非敏感用地方式下,需修复的土壤面积为19321.45 m2,修复的土方量为92585.01 m3;在绿地方式下,需修复的土壤面积为19272.67 m2,修复的土方量为44564.35 m3。
在不考虑饮用的情景下,根据地下水修复目标污染物及目标值,提出敏感用地方式下需要修复的地下水面积总计约29421.25 m2,非敏感用地方式下存在问题的区域面积总计约10228.06 m2。
(6)建议
(1)调查发现该场地部分点位土壤及地下水存在较强的异味、颜色异常,在对该场地进行清理修复时,除以上述提出的场地土壤及地下水建议目标污染物为修复对象外,对该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中的异味同样应采取相应的处理与修复措施;
(2)在进行场地清理或修复时,应注意“二次污染”方面的控制措施,避免影响场地周边的环境质量。